婺源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
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馆接收社会捐赠资助文博事业,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,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人的合法权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馆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,是指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)自愿无偿向婺源博物馆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。
第三条 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,符合公益目的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,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(服务)挂钩,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。
第四条 博物馆各科室必须以法人 (博物馆)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,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文保部统一登记、管理、使用。 各科室、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。特殊情况下,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,应当事先报告馆领导集体审核同意,并纳入文保部统一管理使用。
第五条 博物馆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公共财产,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或损毁。
第六条 博物馆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、 管理情况,接受社会监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