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、科学发展,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,确保公共文化服务、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、《博物馆条例》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名称:婺源博物馆(wuyuan Museum)
第二条 博物馆的法定地址为:婺源县文公北路延伸段
第三条 婺源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博物馆馆长;
第四条 婺源博物馆是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,属国有博物馆。是为研究、教育和欣赏的目的,收藏、保护、研究、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,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。
第五条 婺源博物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,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六条 作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、向公众开发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、以教育、研究、欣赏为目的,收藏、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。
第二章 机构
第七条 婺源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婺源县人民政府,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;
第八条 婺源博物馆下设办公室、文物保护部、陈列宣传部。
第九条 婺源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长办公会决定,本馆制定有《婺源博物馆馆务会议制度》。馆务会议根据博物馆宗旨,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。制定经费预算、监督经费使用。
第三章 藏品管理
第十条 婺源博物馆通过征集、采集、购买、交换、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,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。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、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十一条 婺源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,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。
第十二条 婺源博物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。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,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。
第十三条 婺源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,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,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。
第十四条 不够收藏标准,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,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,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。
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,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、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,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。
第十五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,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,终止退出馆藏程序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
第十六条 安婺源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。
第十七条 婺源博物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,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。
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
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。
第十九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,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。
第六章:附 则
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,博物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归国家所有。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婺源博物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