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无偿捐赠。对于无偿捐赠文物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奖励:
1、经鉴定有馆藏价值的,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;
2、经鉴定有文物价值的,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表彰;
3、经鉴定为等级文物的,颁发收藏证书;
4、经鉴定为国家一、二级文物的,在县志修订时载入其事迹;
5、捐赠文物一经陈列,在展品上永久具名;
6、根据捐赠文物价值,均给予经济补助。
(二)有偿征集。对于具有馆藏价值的反映历史沿革、地方文化的文物或历史资料,经鉴定后酌情付费收购。
(三)寄存托管。单位或个人将收藏的重要文物寄存到博物馆,委托博物馆管理,博物馆无偿为其进行科学保护。单位或个人根据需要,可以无条件取回。
(四)依法移交。公安、工商等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、追缴的,除依法返还受害人以外的所有文物,包括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,应按照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没收、追缴文物移交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》(赣府厅发[2005]46号)要求,在结案后全部移交给婺源博物馆。
婺源博物馆